裁判官林鉅溥宣判時表示,女事主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作供一致,能夠清楚講出案件細節而沒有修飾,反觀被告部份供詞違反邏輯及欠說服力。
被告作供指女事主初時於車內顯得平靜,但突然又變得歇斯底里手舞足蹈,裁判官認為被告希望藉此讓法庭相信女事主因此而受傷。其後被告又指事主情緒突然回復平靜,臨別前更如以往般互相擁抱及親吻。若然事實如此,女事主後來又為何要控告被告。
法官駁斥疑點
法官又指,被告作供未能解釋女事主誣告他的動機,若女事主不想分手,便不會誣告男友;若女事主要誣告被告,為何要等事件發生後才作出投訴,故裁判官認為不能接受分手真相的乃被告本人。
裁判官續指,被告與女事主為情侶,因女事主提分手,但被告箍煲不遂,在憤怒下犯案,被告為掩飾事件向女事主出言恐嚇,導致她受驚,故裁定被告四項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在警隊受逾二十次嘉許,犯案時因感情勝於理智,案件對被告本人及其家人構成很大壓力,要求裁判官輕判。
任職警員的二十二歲被告曾德元,被控於去年八月十三日,在秀茂坪配水庫入口停泊的私家車內,非法禁錮、襲擊及非禮一名女子;另外,又於同日在西貢蠔涌一村屋外恐嚇同一名女子。
案件編號:KTCC73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