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議員發言可豁免於惡法?立法會法律顧問無答案

蘋果日報 2020/07/23 18:13

立法會基本法李國能吳嘉玲案港版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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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被視為打壓港人言論自由,而《基本法》則保障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兩者之間誰具凌駕性?立法會秘書處今日發出文件指,訂立《基本法》的目的是成立與中共不可分離的香港,而香港任何人行使權利時都不得違背這規定,相信法院會考慮這原則及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再決定。

《國安法》月初生效後,民主派議員關注《基本法》與《國安法》誰具凌駕性的問題。《基本法》第77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而《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亦列明,議員在立法會內有言論自由。同時《國安法》卻訂明,若特區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適用《國安法》的規定。
立法會法律事務部今日發出文件闡述有關問題,提到前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吳嘉玲案中對《基本法》第77條的詮釋,亦即是「不會單獨地考慮該條文,而是會一併考慮《基本法》的目的及《基本法》的其他條文或有關外來資料」來詮釋。

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又認為,法院詮釋《基本法》第77條時,是相當可能考慮議員行使第77條的特權時所作出的行為,對履行立法會憲制職能是否必要、是否涉及與立法會憲制職能無關的一般罪行,以及行使第77條的特權是否與《基本法》的主要目的一致。

文件亦提到,一如終院在吳嘉玲案中的說明,制訂《基本法》的目的是在一國兩制下,成立與中國不可分離的香港特區,並實行高度自治。而這目的在《基本法》和《國安法》都有條文規定,而且「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都不得違背有關規定,相信日後法院處理涉及《基本法》第77條相對於《國安法》時,會考慮相關原則及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後,再決定如何詮釋《基本法》第77條。
本身為大律師的公民黨陳淑莊認為,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意見,不但沒有反駁港府指稱《國安法》凌駕《基本法》的說法,甚至是接受了港府一套,尤其法律事務部的文件更確立《基本法》第1及12條,即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等條文至為重要。作為議員,她覺得文件未能釋除議員言論是否受保障的疑慮之餘,甚至「仲驚咗添」,特別是議員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職權,在議會內辯論或質詢政府時,會否觸犯《國安法》內有關引致憎恨港府的罪行,恐怕「到頭嚟都係國安法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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