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曲奇控《蘋果》誹謗 要求披露藍罐曲奇廣告合約詳情
皇冠曲奇誹謗丹麥藍罐曲奇蘋果日報
皇冠曲奇(Danisa)指控《蘋果日報》在2018年一篇報道中,影射皇冠曲奇並非在丹麥製造,構成誹謗,同年入稟要求《蘋果》刪除相關報道,並向報社及競爭對手「丹麥藍罐曲奇」索償,案件尚未排期審理。皇冠曲奇認為《蘋果》與藍罐曲奇的廣告客戶關係或與誹謗報道的發佈有關,要求《蘋果》披露事發前三年內與藍罐曲奇簽訂的廣告協議內容。《蘋果》反對,批評皇冠的做法是「你提出指控,但要我證明」。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被告一方只須披露事發前一年合約詳情。
原告皇冠曲奇一方今陳詞稱,案中除了涉及《蘋果》的被告外,還有受訪的藍罐曲奇人員及相關公司。由於涉案誹謗皇冠曲奇的報道刊出時間,與藍罐曲奇向《蘋果》落廣告的時間相近,皇冠一方懷疑《蘋果》撰寫及刊登誹謗報道,背後與藍罐曲奇有關。
原告因此要求被告一方披露連續三年雙方廣告單的內容,以便於正審時決定雙方有否合作關係、而藍罐曲奇對誹謗行為又是否有責任。
被告一方反駁指,皇冠現時做法有如「釣魚式」找證據,提出了指控,卻要求被告協助證明。根據證人誓章,《蘋果》營業部人員表示從廣告商收到藍罐曲奇落廣告的訂單時,根本不知道副刊會製作有關丹麥曲奇的報道;而涉事記者的誓章亦指出,對藍罐曲奇另行找《蘋果》落廣告的宣傳計劃毫不知情。
被告一方認為,目前證據足以證明落廣告與刊登報道兩件事之間沒有關連。
聆案官黃若鋒最終只批准皇冠部份申請,下令被告一方交代約於2017年1月至翌年2月農曆新年案發時的有關廣告單。另外,由於未確定原告方所要求的三年內廣告單是否存在,被告方需提交證人誓章交代。案件5月20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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