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元朗7.21事件發生一星期後,市民在元朗發起遊行,抗議白衣人襲擊市民及警黑勾結。當晚兩名青年因藏有伸縮棍、丫叉及氣槍等物品被控,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八個月。他們昨在高院就刑期提出上訴,指原審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對被告良好品格「置若罔聞」,認為「勿以善小而不為」,加上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使用涉案物品。惟法官黃崇厚認為良好品格並非必須減刑因素。案件押後至8月6日裁決。
網上銷售員翁偉成(26歲)及軟件開發東主朱梓雲(24歲)早前承認去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分別藏有伸縮棍、激光指示筆、丫叉和鋼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