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報道於2008年5月刊出,當中指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偷竊警署內清潔用品,拿到她三家糖水店使用,但文中並無指名道姓,亦無披露糖水店名字。原告羅紫清稱,報道令她每日要服安眠藥入睡,有自殺傾向,並患上抑鬱。
上訴庭昨下判詞指,羅於審訊時稱報道刊出後,「全世界」及長沙灣警署的所有職員、其朋友、糖水店街坊也得悉她被指在警署偷竊,但她卻講不出人數,只稱長沙灣警署內有200至300人,其他警署約1,000名工友,亦知她被捕和調查。
上訴庭指,沒證據支持長沙灣警署的職員都看過報道,看過的也未必會聯想到羅。上訴庭認為,羅誤以為所有人都知其事而精神受困,是無可厚非,但不能以此評定人數準則,較現實的數字,應是數十而非原審時評定的數百人,一般性賠償額亦應由70萬下調至45萬元,另加原先獲判的醫療開支及喪失謀生能力兩項共4.1萬元賠償。
案件編號:CACV221/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