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52歲被告張慶傑1986年投考消防、警方及海關,全獲取錄,但他一直有救火救人使命感,最終加入消防處,至今服務32年,一直品格良好。本案調查拖延,令他及妻子飽受折磨。
惟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有預謀犯案,精心策劃,咎由自取,幸得精明的海關人員明察秋毫。裁判官判被告即時監禁,拒絕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被告自辯時揚言家底豐厚,家族經營的士及小巴生意,有三個物業及十多部的士,租金收入穩定;又指所有買賣文件均由英國車行處理,出事後他曾致電對方,但沒人接聽。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供詞有違常理,質疑為何只打電話而不嘗試其他聯絡方法。裁判官又指,涉案保時捷911 Speedster的原車主買入車輛的日期,竟與被告2013年向海關提交的「英國登記證明書」內自稱買下該車的日期屬同一日,實不可能。根據證供,若該車已在英國登記,應課稅值僅7.3萬元,否則應是83萬元,兩者首次登記稅相差約72萬元。
案件編號:ESCC454/18
■採訪戴國輝、撰文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