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個例子,范太不批准議員的動議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符合基本法」的字眼,理由並非議事規則的任何一條,而是她認為不能容許議員「貿貿然指控人大常委會違反基本法」。「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符合基本法」是意見;動議若然通過,這就是立法會的集體意見。視之為「指控」,是她自己的詮釋。關於人大常委會的四.二六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社會上有專業人士提出了詳細理據,范太指為「貿貿然」,那是她的個人意見而非議事規則。
退一萬步,就算是「指控」,為何就不容辯論?關係到重大公眾利益,為何立法會不能辯論指控是否成立?范太認為,批評即是不尊重,這豈是議會主席的胸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