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監3個月及4個半月,代表大律師擔心兩人服刑完畢後仍未能排期上訴,望陳官批准兩人暫緩執行刑期。
不過,律政司則認為兩人其實在申請保釋,而保釋申請應向上訴庭提出,而且申請保釋有保釋條件,被告須遵從,但是暫緩執行判刑可說是「無條件」讓兩人離開法庭。
黃浩銘一方同意原訟庭沒有司法權力處理保釋申請,但是強調法庭絕對有權暫緩執行判決,並指法庭可以在暫緩執行命令上增加條款,強調黃浩銘不會潛逃。
陳官回應被告今天便可向上訴庭申請保釋,但黃浩銘一方認為撰寫申請文件需時,最快都要3天才可向上訴庭提出,而且陳官較熟悉案情和辯方理據,由他批出申請較適合,惟陳官最終拒絕。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