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發言人稱,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在處所經營涉及製造或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處所以外地方進食,必須向食環署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而供人在處所內進食更要申領食肆牌。若任何處所(包括超市及商場)內的攤位烹調的食物用作售賣用途,有關攤位便須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不過,食物只烹調作試食而毋須用錢購買,便不必申領食物製造廠牌。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李華明稱,食物無論是送是賣,都是供市民食用,不能因為屬贈送便忽略其衞生情況,他認為政府應加強監管,以保障市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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