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丈量員涉藏雷射筆被控 警稱有默契追截深色衫「滋事份子」

蘋果日報 2021/02/08 00:00

雷启添林華平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前年10月市民發起連串示威,抗議政府強推蒙面法,有地政總署丈量員被指在牛頭角管有一支雷射筆,今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作供的警長自言,他與隊員並非首次處理「滋事」活動,他相信穿深色衣著、攜裝備者便是可疑人士,隊員之間亦有默契;案發時他沒指示隊員追捕誰人,「我諗大家都知係追啲咩人㗎啦」。拘捕被告的警員則同意,他在書面證供上指案發時被告在「走」,而非庭上所指的「跑」。被告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明早將出庭自辯。
被告雷启添(33歲)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犯案。
警長林華平供稱,當日下午他帶隊到牛頭角道追捕堵路示威者,並在近雅麗道位置發現約100至200名穿黑衣或深色衣物的「滋事份子」,當中部份人戴頭盔、手套及 口罩 等。該些示威者用垃圾筒、膠馬、鐵桶等雜物設置路障,又有人揮動棒狀物,並於警方到場後四散逃跑。林及隊員遂下車追捕,最終拘捕5男2女。

警稱有逾百人集結堵路 片段證警到場前無人集結

林盤問下稱,他於下午3時發現牛頭角道附近有人堵路前,並沒收到通知稱現場有人聚集或有警員受襲。辯方播放現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警方到達前兩分鐘,被告與一名女士經過,當時現場並沒集結或攻擊。林自言未到場,但同意畫面顯示當時現場沒有人集結;而他到場後,亦見不到有人揮動或發射雷射筆,也沒人攻擊其小隊。
警員陳浩駒供稱,當時他在警車上看到現場約有百名穿黑衣或深色衣物的示威者,他們用垃圾桶、小巴站牌等雜物堵路。示威者看到警員後,隨即沿雅麗路向不同方向奔跑四散,其間身處人群較後方的被告突然向後張望,陳隨即注意到他。當時被告戴黑框眼鏡、穿黑色上衣及長褲,並揹著一個黑色斜袋。由於被告沒戴口罩,故陳可清晰見到其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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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警員庭上稱不認得被告

陳續供稱,當警車到達牛頭角官立小學時,警長指示隊員下車追捕逃跑人士。當他下車後,前方僅餘約20名示威者,但其視線一直專注在被告身上,並看到被告與數人在馬路上左轉,然後跑向牛頭角兒童遊樂場。陳遂跑往遊樂場,並於下午3時18分在附近堀頭路截停被告。他形容,當時被告氣促氣喘,宣佈拘捕後,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冇嘢講」。
陳隨即將被告帶返警車,並為他仔細搜身,在黑色斜袋內搜出黑色口罩、黑色手袖、綠色迷彩面罩,以及長約15厘米的涉案銀色雷射筆,可發出綠色光束。陳向被告查問該支雷射筆的用途,但被告沒回應。
控方問陳是否仍記得被告的樣貌,陳稱:「因為相隔太久喇,所以我淨係記得佢個名」,但強調他截停被告後立即檢查其身份證,核對其身份。陳在辯方盤問下稱,追捕被告期間沒有發現任何途人,而且沿途被告兩手空空,亦沒丟棄任何物品。

辯方指無證據證明被告曾經或意圖使用雷射筆施襲

辯方中段陳詞指,即使法庭完全接納控方案情,亦沒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曾經或意圖使用涉案雷射筆施襲;兩名警員證人亦供稱,沒看到現場有任何人作出襲擊行為。此外,涉案雷射筆從被告的袋內搜出,案發時被告沒有持有任何物品,亦沒使用任何物品遮掩容貌。
裁判官屈麗雯裁定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聆訊明續,辯方將傳召被告及其胞妹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KTCC2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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