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黎世保險集團(香港)回覆本報稱,經公證行調查發現,去年6月意外當日凌晨,酒吧女經理聽到巨響,見有酒客由友人攙扶,並告知她曾滑倒。該女經理翌夜已向上司報告。酒吧卻於今年4月收到律師信後,5月才通知保險公司,事發近一年才申報,違反了保單條文第19條,沒有在發生意外受傷時即時書面申報的規定(writtenNotice…Immediately),故已於今年6月拒絕賠償。蘇黎世表示,酒吧於11月已把賠償問題交由律師行重新聯絡該公司,商討調解方案。
保險業監理處稱不評論個案,強調保單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合約,保障範圍及索償程序均需依雙方所訂立的保單條款處理。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解釋,保單原則在於如發生事故,要即時申報及防止事態惡化。個人意外有追索期可不需即時申報,但第三者索償卻要即時提出。羅說:「重要性在於若出事後離開現場,可能會錯過醫療的黃金時間,令受傷情況更嚴重或惡化,最終導致要以更高成本治療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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