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四女被告歐陽真儀現年17歲。辯方在高院指她初中時成績排行全班首三名,操行亦達80分;13歲時父親有外遇,父母離異,令她放棄學業,經常不歸家。案發時她本想稍為教訓死者曾明斯(15歲),但另外三名施襲的被告石嘉坤(23歲)、黎俊文(31歲)及梅振宇(35歲)均較她年長,情況失控,她也無能為力,終鑄成大錯。
至於同樣來自破碎家庭的無業被告翁冠傑(18歲,圖),沒有對死者施以暴力,只是受其他男被告指使協助搬運石塊、搬繩索和押送死者到海邊。大狀曾向他表示有機會脫罪,但他堅持認罪承擔責任。
控方指稱前年8月8日凌晨2時許,死者應歐陽邀約到將軍澳清水灣半島對開的碼頭,黎指他得罪歐陽,石、黎及梅對死者拳打腳踢,死者一度昏迷,其後遭押到日出康城對出海邊拋落海,同月11日浮屍海面。石、黎及梅日前被裁定謀殺罪成,同判囚終身。
案件編號:HCCC3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