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7歲的張健華否認五項非禮罪,張被指1982年至1986年間在學校圖書館、梯間、康樂室及烏溪沙青年新村淋浴間和泳池非禮事主,事主當時約9至11歲。
副校長在事發時於校內任教師,形容事主很文靜,守規矩,但為人膽小,很怕犯錯,對教師而言是一名乖學生,但成績一般,思考及分析能力較弱。副校長從體育教師得知張泳術高明,張有次回校參加水運會,不用別人攙扶,可在泳池範圍行動自如。
校方社工於1986年輾轉得知事主遭張健華非禮,校方立即與張開會傾談。
當年有份與會的秘書供稱記不起當時會議詳情,直至2016年按校長指示翻查文件,準備將文件轉交警方,才從文件看到寫上張「due to misbehavior(因行為不當)」而離職。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1154/17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