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法庭書記庭上高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 警司作供稱示威關於「national law」
國安法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去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首天,男子唐英傑涉嫌駕駛電單車在灣仔撞傷三名警察,並被指藉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煽動港獨,成為首名被起訴國安法罪行的被告,案件今於高等法院審理。控方讀出同意案情期間,其中一名主審法官杜麗冰要求展示屬於本案證物的「光時」旗幟。兩名法庭書記隨即從證物袋中取出已捲起的旗幟,在庭上展開,並先後向庭內律師席方向及三名法官展示。法官彭寶琴及杜麗冰均點頭示意。在延伸庭聽審的公眾見狀皆笑。
控方播放剪輯片段,顯示唐英傑當日下午約3時半由東隧前往灣仔的經過。控方向法庭遞交書面描述,指街上人看見唐駕車駛過時的反應,例如舉手和注視。
控以危駕引致他人嚴重受傷 片段見倒地警員可自行起身移動
片中亦可見唐英傑駛到灣仔一帶、直至高速穿過由幾名警察組成的防線、最後撞倒警員一幕。片段由警員身旁私家車的鏡頭和天橋上的人拍攝到。當時有警員走到馬路中心,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唐駕駛電單車,高速穿過警方防線,撞倒警員,隨即翻側。在私家車前方被撞倒的警員,不久已可起身移動。
數名防暴警立即上前,將倒地的唐英傑壓著制服,拖到旁邊行人路上,警員在地上攤開「光時」旗幟拍攝。
控方傳召首名證人,是女警司654譚蘊兒。以往司法機構安排審訊進行視像直播至證人出庭作供時,一般會安排視像鏡頭拍攝證人台情況。惟譚今午作供期間,鏡頭只繼續顯示法官及控辯雙方大狀的外貌,沒有顯示證人作供情況。
警司稱示威關於「national law」 主控反問是否「national security law」
譚稱案發當天,她帶隊在中區高調巡邏,因警方情報指當日港島有公眾活動。對於當日港島的示威是針對何事,選擇以英文作供的警司稱是關於「national law」;主控問是否因為國安法(national security law)首天生效,她回答的確是當天實施,但她不知道示威原因。
警司續稱,她帶領18名警員在軒尼詩道與盧押道路口清理堵路,移除垃圾桶、磚頭等雜物,並且滅火。她指示隊員警告會驅散未經批准示威。接著她指示隊員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設置防線,防止群眾由港島東部移到西部進行非法示威。法官陳嘉信表示不解,指如果群眾由東往西,何以警方要在東行線面向東面設防;警司解釋謂因群眾從不同道路移動。陳官問是否即是群眾逆線而行,警司同意。
唐英傑面對三項控罪。首罪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詳情指他去年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第二項控罪為恐怖活動罪,同屬國安法罪行,亦是香港首次起訴「恐怖活動」。控罪指唐於上述日期地點,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警員2764和警員12197重傷。
律政司早前主張,毋須獨立證明恐怖活動罪的「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元素,但遭三名主審法官否定。及後律政司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交替控罪,指控唐在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V7283的電單車,引致警員8260、警員2764和警員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