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法》授權查外國人或機構 陸委會籲注意人權保障
陸委會法律情報法
內地通過的《情報法》今日開始實施,授權國家情報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根據此法,情報機關不但可調查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機構、組織或個人,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更可自由進入限制區域,向相關人士詢問或查閱相關資料。
陸委會指出,國際社會認為《情報法》通過,將會給予情報工作機構監視和調查國內外個人及團體新法律依據;而法案中所指的「國家利益」或「情報」的具體內容模糊籠統,搭配所賦予情報工作機關寬泛之強制處分權限,以及行政拘留等措施,外媒擔憂可能成為當局用來對付異議人士、或箝制非政府組織活動的工具。
另有認為,大陸近年加大言論審查力道,陸續制定、通過有關國家安全的一系列法律,包括2016年通過《網絡安全法》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5年通過《國家安全法》,以及更早的2014年《反間諜法》等。而由本草案之說明亦可知,本法將與一系列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銜接,強化整體管制權限。
陸委會指出,該法的重點有課予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公民協助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義務、情報工作機構之工作範圍包括境內外、情報工作機構執行工作具有寬泛之強制處分權限、違反規定者將可能為行政拘留或依法追究刑責等。
陸委會表示,政府將評估該法對於台方從事大陸事務工作人員及台灣民眾權益的影響,與相關因應措施,同時也呼籲陸方相關規範的制定與執行,應注意人權保障以及遵守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