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副廉政專員:收取利益無申報已可入罪

蘋果日報 2015/03/10 06:00

廉政公署曾蔭權

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已進入關鍵時刻,廉政公署經過逾三年的調查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有關調查並不簡單,但該案已到決定是否刑事檢控的最後階段,他相信公眾會理解為何調查需時。副廉政專員黃世照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身為公職人員收取別人「甜頭」而未有申報,已構成起訴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袁國強接受無綫明珠台節目《清心直說》專訪時表示,曾蔭權涉貪案已到決定是否刑事檢控的最後階段,「當我們解釋完成的調查工作時,我相信公眾會理解為何調查需時這麼久。這並非如閱報所得般簡單,指這就是證據,那又是證據。廉署同事之前需做大量工作才能達致調查上的特定階段,我現階段只能說事情並不簡單,亦牽涉大量文件。」

曾蔭權被揭平租數碼廣播公司股東黃楚標的深圳六千呎豪宅,又接受富豪以私人飛機及遊艇旅遊款待等「甜頭」。

副廉政專員黃世照與傳媒茶聚時拒絕評論個別個案,但他指出,就一般情況而言,終審法院2005年前高級警司冼錦華案,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下五項犯罪元素定義,包括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情況下;蓄意作出失當的行為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例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及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他續稱,在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中,原審庭法官麥機智判詞指出,就算「甜頭」毋須即時作出回報或利益輸送,只是為了建立良好關係亦可入罪。黃指出,根據該案例,身為公職人員收取別人「甜頭」而未有申報都構成起訴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呢啲甜頭只係為打好關係,未必有即時利益輸送,都可能構成罪行。」

黃世照表示,在一般程序而言,廉署須展開多方面蒐證,一旦發現有證據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廉署完成調查後會轉交律政司進行刑事檢控考慮。律政司在決定是否刑事檢控主要考慮是否有充足證據,包括人證及環境證供,以及涉案人士的口供等,若有需要,律政司會要求廉署作進一步跟進調查,「當廉署完成跟進調查後,會俾番律政司研究是否起訴。」

他稱,貪污是隱敝罪行,並無明顯的犯罪現場,調查十分困難,或需借助污點或特赦證人指證涉案疑犯,廉署會揀選某人會否願意提供供詞,以協助廉署調查,然後再向律政司尋求指示,「律政司可能提出唔會用有關證人嘅口供頂證番佢」。若案件沒有污點證人,就要視乎有否客觀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