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出版的警隊內部刊物《警聲》報道指,在新指引下,不論有關家暴舉報是否顯示有罪行發生,到場的前線人員必須填寫評估表,並需由一名督導人員到場批簽,然後於值更時段內交予案件主管,將有關資料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內。若負責人員尚未輸入評估表或行動清單資料,系統會發出警告訊息。
同時,警方在該系統內加設一個警戒訊息,就同一家庭在過去12個月內曾否發生家暴事件的紀錄,系統也會每日進行批次工作,查核有關人士的身份是否涉及過去12個月內的家暴事件中,增加監察效率。如果有脗合配對,系統會通知警區高層人員,並會編制一份「重複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報告」,以便有關人員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