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差餉物業估價署未有盡力確保樓宇標示正確門牌號數。公署指出,差估署署長有權編配門牌號數,若發現有樓宇沒標示獲編配門牌,可向業主發出「標示命令」,若不執行命令即屬違法。然而,公署發現差估署職員只有外勤時,才會留意門牌號碼問題,署方過去6年就門牌號碼問題發出8540宗警告,但具法律效力「標示命令」僅發出28次,有個案收到4次警告信,至19個月後才收到「標示命令」。
公署認為差估署過份容忍門牌號碼問題,執法鬆散,態度輕忽,對市民造成不便,甚至影響消防和警方執行職務,有必建立完善巡查和執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