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律師代表的被告陳柏爾(27歲),親撰18頁上訴理據書稱不能接受醫院令,要法庭重新審視案情及證據,推翻所謂專業的醫生報告。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裁判官參考兩名精神科醫生證供後才判醫院令,「(醫院令)對佢係好嘅,唔係害佢」,而且被告當時有暴力傾向,而他不認自己有病,醫生指接受精神治療,可減低他對社會的風險。
法官彭中屏即問候被告:「響醫院OK嗎?有冇食藥呀?瞓到覺?」被告回應:「完全冇問題﹗」又透露已自行停藥,批評醫生僅以精神科角度對待他,對他完全無幫助。他謂「喺我心目中,我冇事」,希望法官以獨立思維裁決,強調「正常人嘅自由係好寶貴」。
案件編號:HCMA593/16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