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長涉偷拍警嫂裙底 辯方質疑兩警夾口供
偷拍休班警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警隊條例
休班警長涉於商場扶手電梯尾隨警嫂偷拍裙底,遭對方發現報警。警長被控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辯方早前指警方申搜查令撿取被告手機及記憶卡時,錯誤引用《警隊條例》,反對手機影片呈堂。當日負責檢取手機的兩名偵緝警員,就警方的內部文件內容被重召出庭作證,辯方質疑兩人「夾過口供」,更改之前說法,指兩人根本沒有看過警方指引便填寫搜查令申請。
被告莊志強(45歲),被指於去年11月27日,於油塘大本型商場的地下至二樓、二樓至三樓的扶手電梯作出性質猥褻、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行為,即偷拍女事主裙底。事主發現後報案,被告則被指在同袍到場前將影片刪除,警方後來撿取被告手機及修復了有關影片。
辯方今盤問姚姓男警時指,案發前一個月高院頒下有關搜查令的判詞,指警方雖可在沒手令情況下撿取手機數碼內容,但必須是緊急情況;警方亦有新內部指引文件,訂明在非緊急情況下檢驗手機,要根據《警隊條例》50(6)申請搜查令。辯方認為姚只憑經驗,沒有理會新內部指引和判詞,麻木地使用條例50(7)去申請搜查令。
辯方並問姚,既然先前從未使用條例50(7)來檢驗手機,為何沒有和上司討論索取意見。姚回答指當時沒有懷疑自己的判斷,故沒有問及上司,並指有看過類似資料,但不肯定有否看過實質內部指引。
辯方盤問涉案女警,指她申請搜查令時只「抄」姚姓男警的搜查令,女警稱指她只是「參考」對方警員引用50(7)條例,及經過自己判斷才作此決定。她亦表示看過類似文件但不記得有否看過實質指引。辯方指出兩警「夾過口供」、「上嚟講大話」,指女警上次供稱承認自己大意,但今次卻隻字不提,反與男警一樣,稱自己看過指引。
辯方陳詞時指,《警隊條例》第50(7)條原意只是授權警方進入建築物、船隻或地方進行搜查,而不適用於「進入」手機記憶卡檢驗其內容。辯方認為兩警歪曲和故意漠視第50(7)條是否適用於今次搜查,若警員錯用條例即搜查令無效,警員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檢示被告電話已侵犯其私隱,質疑片段可否成為呈堂證據。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24日決定涉案片段能否呈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