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即日駁回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上訴 Uber APP仍運作:對判決失望
uber非法載客取酬終極上訴
Uber在港越趨普及,但依然被指違法,警方亦不斷放蛇,拘捕大批司機。24名2018年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的Uber司機,去年遭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失敗。司機不滿裁決,今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 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五位法官聽罷上訴方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陳詞後,毋須律政司一方回應,即日駁回上訴,並押後頒佈裁決理由。
Uber及後發聲明指對終審法院的判決感到失望,公司將繼續支持該24 名司機及其家人,協助他們渡過難關。Uber強調香港一直對汽車共乘服務持續欠缺明確法規,再加上今次的裁決,影響超過14,000 名 Uber活躍司機,於當前經濟危機依賴 Uber 維持日常生計,更影響數百萬使用 Uber 服務代步的香港人。Uber懇請政府與 Uber 會面,讓各界持份者能夠共同尋找妥善的方案。
運房局發言則強調,任何人士或機構如欲安排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有關車輛必須根據法例,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若車輛未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任何人士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手機應用程式租車平台,均不得駕駛或使用該車輛提供出租或取酬載客服務,否則即屬違法。
發言人又指,現行客運服務規管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乘客的利益和安全,確保道路的有效使用,以及公共交通系統的高效可靠及長遠健康發展。政府會繼續從多方面包括執法、宣傳及教育打擊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行為。
育有兩女的李小姐曾兼職駕駛Uber約三、四年,直至早前把車賣掉。她向本報表示,有機會仍會重投Uber行列,除了覺得工作時間靈活、收入可觀外,作為乘客也十分支持,「冇車嘅時候真係得Uber幫到你,你試下喺蘭桂坊,(的士)唔接你就係唔接你。」她對終院判決感到失望,並說不會降低駕駛Uber的意欲,「佢又唔係罰你坐監,都係罰款停牌,唔係咁大嘅一件事。」
李小姐透露,由於自己生意不順和疫情緣故,不想養車,故幾個月前把車賣掉。 不過以她所知,疫情衝擊經濟之下,更加多人加入當Uber司機,「唔揸都走出嚟揸」,「因為真係冇嘢做。」
本案原本涉及28名司機,均於2018年被裁定罪成,分別罰款3,000至4,500元;其中三人放棄上訴,另有一人聆訊前已過身,故只餘下24名上訴人。
上訴人被裁定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條例規定,若無出租汽車許可證,任何人不得利用私家車用作載客取酬。
代表上訴人的英國御用大狀Jonathan Caplan
上訴方的核心論點,是Uber的運作模式下,司機和乘客沒有直接合約關係,駕駛目的並非為了個別旅程取酬,而是履行另一項與Uber之間的協議,不應視為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禁止的「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上訴方指,律政司認為只要是商業用途就受該條規管,但上訴方認為還須視乎司機的具體目的,必須是司機與乘客有直接協議才構成犯罪。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問,如果的士司機受薪駕駛的士,須否領取出租汽車許可證。上訴方回應指,如果公司利用司機營運的士服務而沒有領牌,又或者用「中間人」代為收錢的技倆,則公司和僱主可能會違法。不過本案只有司機被控,情況不同。
首席法官馬道立問,如果司機純粹是公司的代理人,服務是否需要領牌。上訴方表示,如果司機代僱主去安排接載,公司便須要取得許可。
馬道立又指出,法例規定公共巴士和小巴也要領牌,但巴士和小巴司機不會與乘客有直接合約關係,質疑上訴方「必須有直接協議」這論點是否成立。上訴方則指,罪行原意是針對隨街兜客,訂立發牌制度作管制,確保道路安全。
常任法官霍兆剛聞言反問,Uber車也是在街上徘徊,等候手機程式顯示載客請求,然後前去接客,何以不構成違法;上訴方重申是Uber和乘客有協議關係,司機根據獨立的協議行事。惟霍官指Uber司機接客實際上也是有安排,上訴方再強調,司機和乘客有直接協議是罪行必要元素,否則涵蓋太闊。
上訴方又指,Uber的運作方式頗為與別不同,利用科技直接與乘客安排服務和收費,不能說Uber司機是為了取酬而隨街找客兜客,法庭要考慮立法機關訂立罪行時,有否預計條例用詞可涵蓋此等新情況。上訴方請法庭接納上訴,並提到Uber自2014年起為香港市民提供的接載旅程,數量已達「許多個百萬(many million)」。
-----------------------------
-----------------------------
《本土情味》結集《飲食男女》雜誌經典欄目「老字號」文章,記錄香港40家飲食老店的動人故事,見證香港飲食史的甜酸苦辣。即日起,於各大便利店及書報攤有售,並於
《蘋果日報》你的優惠 網上獨家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