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房東涉在2014年3至6月期間,多次乘女租客的10歲女兒獨處家中時,於劏房內強姦對方,及後母女移居美國,女童始向母親投訴。房東被控5項強姦罪,案件下午在高院續審。辯方盤問女童時,質疑女童母親教女童「作故仔」,更透露自母女由內地來港後,被告一直資助兩人生活費,又經常送禮,甚至連母女到美國的旅費,也是由被告出資。女童表示不知情。
現年12歲的女童曾於會面紀錄中提及,她於2014年底,在美國將事件告訴母親後,母親著她將受辱過程記下,翌年初返港後將記錄交予警方。辯方指,有關記錄與女童的口供有出入,質疑記錄是女童母親教她寫下的,指根本沒有發生強姦事件。女童否認,指因當時情緒不穩,記得不清楚。
另外,辯方指被告與女童的母親屬「非一般關係」,女童則指「以前不知道」,但否認自己與被告關係密切。辯方再指,在2009年母女自內地來港,至2014年兩人赴美,被告先後給女童母親及女童近40萬元生活費,兼經常向兩人送禮,亦沒有收房租。女童表示不知道。
惟女童承認在2014年,母女的計劃原是到美國短住3個月,在取得居留權後便回港繼續學業。至於辯方指被告給了6,600美元予母女作旅費及買回程機票,女童則指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