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文烈報道】將佣金計入工資的條例早前生效,規定以僱員過去12個月工資計算法定權益。為配合改動,下月13日起,僱主須備存員工的工資和僱傭紀錄,也由現時6個月延長至12個月。勞工處在今年首10個月,曾就僱主未有備存完整紀錄而發出296個警告,該處提醒僱主違例最高可罰款1萬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49A條規定,僱主必須備存員工工資和僱傭紀錄,包括身份證號碼、開始受僱日期、每段工資期所得的工資、可享有及已放取的假期、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等。現行法例規定,僱主須保存員工過去6個月僱傭期內的工資和僱傭資料,但由下月13日起,備存期限將延長至12個月,以配合佣金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