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涉藏毒案 辯方爭議警方處理證物出錯
陳天賜休班警藏毒
男警疑在居住屋苑平台向毒販購買K仔,全程被刑事情報科同袍監視,最終與涉案女子分別被控藏毒及販毒罪。案件今日續審,辯方爭議證物連鎖性有問題。拘捕被告男警的同袍供稱,曾把從男被告身上撿獲的兩袋白色粉末連同用以包裹的紙巾以及現金,一同存放在同一個膠袋內,其後用防干擾證物袋獨立盛載毒品,並在男被告面前封袋。
控方第四名證人是拘捕男被告陳天賜(47歲)的刑事情報科男警員,與其他涉及行動的探員均獲准在屏風後作供,身份保密。證人稱去年2月21日按總督察指示截查陳,在其風褸袋中找到一團白色紙巾及現金250元,紙巾包着兩個透明小膠袋,袋中有白色粉末。陳在警誡下稱:「唔知嗰啲係乜嘢嚟。」
證人續稱,收集證物後由他保管,並在陳面前以俗稱「貴袋」的防干擾證物袋裝起兩包思疑毒品,再在陳面前封袋。他和陳都在袋上簽名確認。證人將毒品證物袋、紙巾、陳的現金及手提電話,交予毒品調查科警長處理,之前沒有其他人觸摸過證物。
在辯方盤問下,證人承認為陳初步錄口供後,沒有親身向陳複讀內容,而是交給毒品調查科警長替他複讀。證人同意複讀是他本人的責任,但否認交給同袍代為複讀是沒盡責,並稱可以這樣做。但在裁判官水佳麗提問下,證人承認事後沒向同袍跟進是否真的做了複讀程序。
辯方亦據紀錄指出,證人在撿取毒品等證物後18分鐘,才用防干擾證物袋裝起毒品,證人回應指當時手上沒有防干擾證物袋,要靠同袍提供,他才可以入袋。
辯方案情指,證人在未放任何證物入袋前,要求陳在空的證物袋上簽名,並向被告稱「大家都係夥計,識做啦,簽咗佢啦。」令陳最終就範。證人否認。
辯方亦指,證人並非在陳的面前把防干擾證物袋封口,證人不同意說法。
男女被告分別是陳天賜(47歲)及越南籍女子阮嘉欣(21歲),陳面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阮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兩人涉嫌去年2月21日在新屯門中心3座地下電梯大堂犯案,涉及兩個小袋內含共重1.13克氯胺酮。
根據目前證供,與陳交收疑似毒品和現金的是一名男子蘇孝廉(譯音),阮只是隨行,但包裹毒品的紙巾上有阮的DNA。蘇暫未被控。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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