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當事主拒絕給予林提出的律師費後,林擅自指示代為求情的大律師表示事主會作出賠償,屬加刑因素。儘管辯方指林入獄對家庭造成困擾,但她犯案時應想到後果,須為此付出代價。法官續稱,涉案師爺濫用及漠視探監程序,蓄意誤導懲教署,為保障制度及扣押人士的利益,須判阻嚇性刑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亦到庭旁聽。
林田鈿日前被裁定兩項企圖偷竊罪成立,師爺何應彬則被裁定三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成,兩人另涉兩項偷竊罪則罪名不成立。案情指07年6月幾內亞比紹籍男子NwaneriTochukwuGodwin與友人RyanJosephKewckJohn涉詐騙在港被拘控。7月18日,Nwaneri的美籍妻子到荔枝角收押所探夫時結識何應彬,何自稱是事務律師。其後林田鈿向事主要求4,000美元以聘用御用大律師求情,但林只邀請外籍大律師史泰寧免費出庭。
案件編號:DCCC3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