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晚警方曾在葵芳站內部發射一枚催淚彈及兩枚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監警會報告承認,警方指引有列明若施放催淚彈的地點通風不足,可能會損害人體。監警會又承認當時站內仍有無辜市民,不能排除當時他們受影響,但最終報告拒絕評論當晚警方的行動是對是錯。對於警察當晚在太古站內向示威者近距離平射胡椒球槍,監警會形容為「向正在逃走的人群於肩膊水平位置發射胡椒彈,數枚胡椒彈似乎擊中一名正在逃走人士的頭盔」,又強調部份人戴着護目鏡,胡椒彈未必會導致他們嚴重受傷。
監警會稱,上述兩宗個案共衍生四宗須匯報投訴,以及五宗須知會投訴。監警會建議警方增加清晰指引,訂明警員使用催淚彈時要評估現場通風程度,以及就使用胡椒球槍制訂清晰指引,包括訂明恰當的射程、射擊軀幹的目標範圍,並參考製造商的相關安全指引及警告。報告又建議警方訂定指揮官和前線警員在不同情況下使用武力應負上的責任。
■記者陳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