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法官在判詞中裁定龔如心06年的遺囑是偽造,並相信陳振聰有份參與偽造遺囑。但陳振聰指偽造是嚴重的指控,法庭必須根據強而有力的證據才可作判斷。陳振聰認為爭產案原審法官沒有留意到案中疑點處處,包括身家財力豐厚的陳振聰沒有需要鋌而走險、遺囑見證人口供有出入,甚至筆迹專家的證供錯誤等,質疑法官是基於不全面的證供,作出遺囑是偽造的裁決。
法官林文瀚指龔如心在06年10月簽署遺囑,但她的精神健康當時已受到癌病影響,法官相信她不能自訂遺囑。但陳振聰在上訴文件中指,法官不能因而是斷定是陳預備遺囑,遺囑以英文撰寫,更不可能由英文不靈光的陳振聰預備。法官沒有考慮到,陳振聰身家豐厚,為何還要冒險,參與偽造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