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保釋申請被拒 官:無合理成功上訴機會
周庭6.21包圍警總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保釋申請
前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因涉去年6.21包圍警總案,上周三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其中早已表明會認罪的周庭判監10個月。她今早於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繼續由原審時的資深大狀駱應淦及大狀譚俊傑代表。惟法官張慧玲聽罷陳詞後,指上訴方無法向法庭證明有極高甚至合理的成功上訴機會,遂拒絕周庭的保釋申請。據了解,黃之鋒、林朗彥、周庭已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已向法庭存入上訴文件。
周庭的代表律師探訪她後透露,周庭對裁決感到失望及遺憾,並謂她現時身體狀況欠佳,仍在努力適應監獄生活。周庭透過律師呼籲牆外手足繼續關注在囚人士。
周庭自上月23日還柙至今已17天。她今早在懲教人員陪同下步入犯人欄,佩戴眼鏡、束起長髮,精神看似較上周三判刑當天為佳。她不時望向公眾席,又與律師交談。大狀陳詞期間,周庭不時將雙手手掌疊著放在胸前,間中閉目或低頭。
資深大狀駱應淦陳詞指,周庭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根據案例,涉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控罪一向以罰款處理。相比之下,本案10個月的刑期明顯過重。他又指,原審裁判官王詩麗在判刑時考慮了多項因素,包括集結規模、犯案者角色、交通阻塞、資源浪費等,惟這些因素在「所有公眾事項都時有發生,有阻塞風險」。
駱強調,根據終審法院公民廣場黃之鋒案,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必須清楚區分犯案者角色,是否牽涉暴力亦然,並指周庭與首被告黃之鋒的參與角色有別。
不過,法官張慧玲反駁謂:「唔同嘅人參與有唔同角色,但你嘅當事人當時不斷幫助第一被告,唔係咁簡單;佢有重複第一被告講嘅嘢喎。」駱同意周庭當時在黃身旁協助托住揚聲器,並在警總門口高舉紙牌,但行為僅限於此,「冇乜特別」。張官接著說:「揸住擴音器,所以第一被告嘅咪高峰先至可以咁大聲,畀人聽到。」強調兩人屬共同犯案。
駱同意黃、周兩人共同煽惑包圍警總,但只限於「包圍」,沒有煽動或鼓勵其他人使用暴力,不應該將其他人的暴力行為例如擲雞蛋等行為歸咎於他們。駱強調,案例清楚區分暴力及非暴力集結事件,但原審裁判官卻將兩者「搞錯」。
此外,原審裁判官於判刑時明言,周庭除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駱認為裁判官完全摒除周庭的個人背景,尤其她的年紀、過往沒有定罪紀錄等,希望法庭考慮改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駱並提到,佔中九子案中的第7被告鍾耀華亦獲判處緩刑,而佔中長達79天,本案則只有15小時。
駱認為原審裁判官引用上訴庭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並不恰當,更指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控罪要旨「好唔同」,前者涉及破壞社會安寧或威脅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有挑撥性,後者則「唔需要」。
律政司一方重申不涉及實質暴力案件 判刑亦可援引黃之鋒案例
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指,本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性質與非法集結一樣,同是《公安條例》下罪行,最高均可判處3年監禁,可見立法機關當年制定法例時,考慮到即使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也可嚴重至判監3年。
蕭引述上訴庭於本月初就律政司針對鍾嘉豪的刑期覆核判詞,重申即使不涉及實質暴力的非法集結案,判刑時亦可援引黃之鋒案,「所有公眾秩序嘅案件,有冇暴力都好」,只要人多勢眾並達到共同目的,控罪要旨皆一樣。
蕭直言,當日包圍警總的人數多達9,000人,並牽涉擲物、擲蛋、塗鴉、刑毀等行為,判刑理應偏向阻嚇性,不應考慮太多個人背景。他續指,過去一年社會運動的氛圍與以往有別,不論是參與人數抑或是包圍對象皆不一,揚言過往只判處罰款的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同樣代表周庭的大狀譚俊傑回應指,本案確造成交通阻塞,但其實當日黃之鋒曾多次呼籲市民讓路予的士。張官打斷謂:「其實係咪更加重要嘅係,你叫人去阻(警總)門口,即係你又入唔到去、又唔出得來。」直指示威者起初雖有讓路,但後來交通全阻,「九千人,啲車點過?周圍塞死晒,冇車過到」。張官並指,周庭當日面向群眾托住擴音器,可謂積極參與犯案。
譚重申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兩者有分別,張官即謂:「同意,所以要睇案情。」強調判刑並非只考慮控罪本身,更要視乎案情是否嚴重,「好老實講,最重要睇案情」。張官進一步解釋,即使誤殺罪成也未必要坐監,但傷人也可重判,故必須視乎案情是否嚴重,「呢單案件,裁判官睇到最重要係圍警總」。
譚又指出,過往只判處罰款的案例亦牽涉衝擊警方防線,甚至有肢體碰撞,但本案並無人受傷。張官則指出,除非上訴方可證明有合理的上訴機會、或者刑期太短以致被告在未聽取上訴聆訊前已服刑完畢,否則法庭不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張官最終拒絕周庭的保釋申請,指上訴方無法向法庭證明有極高甚至合理的成功上訴機會。
黃之鋒(24歲)、林朗彥(26歲)及周庭(24歲)早前先後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三人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另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而周庭則另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控罪指她同日在灣仔警總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原審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提及雙學三子公民廣場案,指兩案相似,並謂非法集結與未經批准集結都是《公安條例》罪行,本案應考慮該案判刑原則。王官又謂本案有預謀,三名被告均是積極參與者,集結亦有一定規模,而示威者呼叫口號目的無疑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直指本案比其他集結案更為嚴重,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最終黃之鋒被判入獄13個半月、周庭被判入獄10個月,林朗彥則被判囚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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