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訴人提及過往一宗祖父非禮孫女的案例,該祖父同樣將孫女脫個清光,更用下體磨擦孫女下體,當時的量刑起點只是兩年,而非本案的3年,彭官則指上訴人所引述的案例已是2000年代初,與上訴庭近十多年所制定的指引有別,指出這類案件的判刑幅度,近年已明顯提高。
首次事件發生於2008至2009年某天,當日是學校陸運會,當時10歲的事主感到不適,由朋友送回家休息。被告給藥事主服用,她嘔吐大作,迷糊間感到被告替她脫衣,又感到被告的鬍鬚擦過她身體,對她的身體又吻又舔。
2013年夏天,當時15歲的事主放學回家小睡,她感到有人掀起她的校裙,睜開眼看到被告拿着她的裙,即時喝退被告。兩年後她將經歷寫在網上論壇,有社工聯絡她。她向該社工自言想尋死,自白遭被告持續性侵。被告被捕後稱「愛自己女兒」才舔她,而掀校裙純粹因見不整齊幫她整理一下。
案件編號:CACC75/17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