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稟狀,原告黃秀枝於1984年買入觀塘祥和苑一單位,獨資供斷物業,6名子女婚後相繼搬走,長子已離世,被告黃振衍是在世的唯一兒子。被告向原告表示他兩名兒子要到祥和苑附近上學,他想在住所約滿後搬入她的單位。2010年4月原告由被告帶到房署簽字同意他搬入。
同年12月一名女子帶同英文文件造訪,被告夫婦叫原告簽文件,被告妻指原告沒讀書和文化水平低,叫女子不要繙譯文件。原告稱她根本無法理解文件,但信任被告不會對她不利。後來原告跟兒子夫婦吵架時發現方便孫兒上學一說是假,她叫兩人搬走但遭拒絕,事件驚動警方。原告向社工求助才得知所簽的是更改業權,感到震驚。
案件編號:DCCJ3173/17
■記者勞東來、羅日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