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官判刑前問控方,被告向下級警員借錢,有否證據顯示若下級不借錢,會對他們的公職不利,控方答沒相關證據。辯方求情稱被告因財政困難而犯案,犯案歷時一周,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且被告悉數償還欠款,今年1月離開警隊,其後不斷搵工,因受疫情影響,至今仍失業。羅官指被告犯案必會影響警隊聲譽,同袍出於好心才借錢給他,亦需冒很大風險。被告以虛假理由向同袍借錢是嚴重的事,監禁是恰當。
被告於1997年加入警隊,事發時三名事主跟他同屬深水埗分區巡邏小隊。2018年5月2日至9日期間,被告致電三人,藉詞要支付母親內地醫療費用借錢。三人分別借出10,050、20,000及25,100元。被告只還款1.3萬元給其中一人,另兩人則沒還分毫。
案件編號:WKCC35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