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警署外燒衣紙兼用雷射筆 製片助理認非法集結 官指勢必判監
燒衣紙將軍澳警署非法集結抗暴之戰
去年8月11日晚上,有市民在將軍澳警署外叫罵及燒衣紙,又用雷射光照射警署,防暴警到場驅散並帶走多人。其中23歲電影製片助理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認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即使被告沒有預謀,涉及暴力程度低,惟法庭要確保公共秩序,公然挑戰警方的行為不可寬容,即時監禁屬無可避免,將他還柙至本月25日判刑。
電影製作助理楊家盛(23歲)承認於去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浩明苑地下參與非法集結。他原本另面對一項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長A的罪名,獲控方撤回。
辯方大律師今求情時透露,被告畢業於浸會大學傳理學院電影學系,其後任製片助理,因疫情影響工作,現於電訊公司任訊號員。被告自撰求情信中指,經過反思,對自己的行為感到自責後悔,也明白為身邊人的情緒帶來打擊。女友則在信中透露,過往曾得到被告長時間的陪伴照顧,被告對她不離不棄。被告的導師則讚被告態度認真,好學不倦,謙虛有禮,認為他只是出於一時衝動,犯案實屬不幸。
大律師又指,涉案雷射筆並非被告特意購買,而是日常工作所需。而被告的寓所在警署附近,當晚即興以便服裝束到場,毫無預謀。當晚示威者站於行人路上,並無任何衝擊行為,也無對交通造成影響,難以稱得上為大規模活動。再者,即使涉案雷射筆可被視作暴力工具,但根據控方案情,警員只稱「暈眩,並無大礙,毋須醫治」
被告在案發後19分鐘後已被拘捕,非法集結並非持續長時間,案中也無財物損壞,被告亦無號召其他人破壞或威脅社會安寧。大律師建議法庭給予被告更生機會,多於懲罰阻嚇性的判刑,認為即時監禁並非唯一選擇,社會服務令相對更為合適。
徐官則指,被告勇於坦白承認控罪,顯示悔意,而上訴庭對非法集結罪已給予明確清晰的量刑指引,例如是否涉及預謀、聚集人數、使用武器及有否涉及受傷等。根據案情,當晚多於50人在現場聚集,示威者公然挑戰警方,在警署範圍將雷射光束照向警員,此等行為有機會傷害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的眼睛。
徐官又指,當日被告與一眾示威者共同行事,與在場警員對峙,法庭在考慮非法集會量刑前,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受到保障,不讓暴力衝擊。雖然本案不算太嚴重,但法庭也不可寬容,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應案件嚴重性。徐官下令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詳細閱讀求情信件,押至本月25日判刑。
案情指,當日凌晨有近50名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對面浩明苑地下聚集,有人叫罵及燒衣紙,有人則以雷射光束射向駐守警務人員。約20分鐘後,警方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要求眾人離開並停止使用雷射光束。惟示威者不理會警告,拒絶離開。被告與其他人以雷射光束射向案中警員眼部,令他感到暈眩,影響工作。其後警方派出防暴警將被告拘捕,並撿取雷射筆。根據警方技術服務組鑑定,涉案雷射筆在60米以下照射維持四分一秒,會對眼睛造成損害。
根據資料,被告曾於上一次提堂時投訴,稱當日被制服後遭警員用拳頭、腳及盾牌多次重擊頭部,導致耳部有損傷及腦震盪。而他被帶返將軍澳警署的羈留室後,警員PC24078要求他脫去短褲及內褲,被告不從,警員反指:「你入到嚟,我要你裸跑都得,乜嘢叫做冇權呀?」被告無奈照做,警員繼而伸手逗弄被告的下體,並不斷罵他「死曱甴」。
同案另有兩名被告。餐廳經理譚浩義(25歲)及學生謝至禮(18歲)否認控罪,案件將於明年1月4日審訊。兩人同被控於去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9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譚浩義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3959,謝至禮另被指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 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本土情味》結集《飲食男女》雜誌經典欄目「老字號」文章,記錄香港40家飲食老店的動人故事,見證香港飲食史的甜酸苦辣。即日起,於各大便利店及書報攤有售,並於
《蘋果日報》你的優惠 網上獨家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