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被告提上訴 法庭聽罷陳辭押後至開審前一天頒判詞

蘋果日報 2021/06/16 01:05

首名國安法被告陪審團制度唐英傑司法覆核

國安法首宗案件的被告唐英傑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律政司司長未有提供理由支持不採用陪審團審訊的決定,早前申請被駁回。上訴庭今審理唐英傑的上訴,聽罷陳詞後押後至下周二、亦即開審前一天頒判詞。
法官李運騰上月駁回唐英傑的司法覆核申請,裁定高等法院案件由陪審團審訊並非「權利」;根據國安法第46條,國安案件是否需要由三名法官取代陪審團,由律政司司長全權決定,毋須解釋理由。
判決亦裁定第46條權力屬於《基本法》規定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法庭不會受理司法覆核,除非出現律政司惡意行事和服從政治指示等極為罕有的情況。
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和林文瀚審理。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重申,陪審團審訊有獨特價值,有保障被告人的作用,《基本法》保留這項普通法的標誌性制度,不應只詮釋成憲法的「裝飾品」。
戴啟思指他主張的陪審團審訊權利,局限於高院原訟庭公訴案件。他指如要移除權利,便須提供理由,並引述法例規定,若律政司想將高等法院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須說服法庭符合司法公正。戴啟思亦解釋,不採用陪審團一事有別於一般檢控決定,因其他檢控決定不牽涉移除權利,例如市民沒有不被控告的權利。

律政司:《基本法》只是防止完全廢除陪審制度

林文瀚提問,律政司有權決定案件在高院抑或在沒有陪審團的區域法院審理,如果《基本法》保障陪審團審訊權利,那麼轉介區院為何不構成剝奪權利。戴啟思指當案件確定轉介高院之後,才會衍生權利。
潘兆初則問,國安法第45條列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國安案件按照本港其他法律處理,那麼第46條的特別規定是否凌駕陪審團審訊權利。戴啟思回應指,第46條只規定在特定情況可不採用陪審團,其他法律仍然適用,沒有更改高院的司法權限。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陳詞指,過往原訟庭、上訴庭和終院案例均表明香港沒有陪審團「權利」;即使有,亦必然被針對國安罪行的國安法第46條凌駕,是否採用陪審團完全由律政司司長決定,條文沒有容許法庭參與或要求司長徵詢被告。
林官問,《基本法》第86條保留香港原有陪審制度,與國安法第46條如何結合詮釋,是否給予法庭進行司法覆核的空間。孫靖乾指不採用陪審團屬檢控決定,本質上不宜輕易受法庭干涉。孫續指,《基本法》第86條只是防止根本地改變或完全廢除陪審制度,不能將制度提升為憲法權利,而國安法只是針對國安罪行訂下新規定,不違反第86條,唐英傑一方援引第86條,形同「開後門」讓法庭干涉。
上訴庭今聽罷陳詞後,決定押後至下周二(22日)、亦即本案開審前一天頒判詞。
被告唐英傑被控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煽動分裂國家,及藉駕駛電單車撞傷警察進行恐怖活動,控方早前再獲法庭批准,加控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的交替控罪,案件下周三(23日)於高院開審。
【案件編號:CACV2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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