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看輕這跌一級,因為舊例中只有「非常重大收購」,才需要港交所批准是否毋須要列作新上市個案,從而得以復牌。既然和黃中聯這宗交易不算是這一級別,環球電訊只要待中聯股東批准,即可以順利上市。這是早前有報章指稱上市規則有漏洞的原因。
新例引入「借殼上市」這新項目,只要是以資產換取公司的控制權,一律要以新上市個案處理。就算蠱惑地想利用斬件式收購逃避規例的要求,港交所亦已將以往交易可以合併處理的時間由一年延長至兩年。從此以後,市場中的所謂殼股的大股東,可能會失去脫殼的機會,持有這些股票的小股東,則缺少了注入資產這項利好股價的出貨機會。
修改後的上市條例,還有其他變化,短短千多字難以盡錄。畢竟上市規則比基本法厚得多,但勝在爭拗較少。
龔耀輝
均富會計師行高級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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