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被告、流浪青訓教練羅國豪則對判決感開心,指案件不會影響他教導小朋友踢足球,強調「玩同訓練係兩回事」,但承認此案後沒再舉辦私人足球聚會,真正訓練時亦會提高警覺,「如果有小朋友受傷,會小心啲同家長溝通,做好支援」。
法官於判詞裁定,案發當日僅屬小朋友間的聯誼活動,並非流浪舉辦的活動或球賽,家長有責任看管小朋友。而羅當日亦非教練身份,只是其中一名小朋友的家長,而另一名被告、小學體育教師助教謝志明亦非助理教練,只是帶學生到場參與。
法官指原告男童母親萬月玲的供詞可信性值得商榷,指她當日根本不在場,不少案發經過描述僅從第三者口中得知,對兒子李東諺參與的足球活動根本認識不多。法官又指男童年紀尚輕,小朋友熱愛踢足球,不會留心當日的活動性質,以為羅是教練不足為奇,相信他不是存心撒謊。
案件編號:DCPI1766/13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