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係唔使經我哋同意下再外判熱賣點畀其他人經營」,前加盟商阿達表示,加盟商是店舖持牌人,所以要負責所有店內開支,包括並非其經營的熱賣點的水費、電費等,7-11表示加盟商可從中分享利潤,但加盟商卻無從得知被外判的熱賣點利潤分成,「每個月嘅月結都睇唔到明顯增加嘅收入」。
加盟商可自行經營熱賣點,但他們質疑母公司只會把「搵唔到錢嘅雞肋」熱賣點經營權交給他們,「我哋發現每日營業額係1,000元以下嘅熱賣點,因為對佢哋嚟講冇錢賺,7-11就會話不如你哋自己做番」。
7-11回覆本報稱,母公司一向鼓勵加盟商申請經營熱賣點。
■記者梁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