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藏煙花燭罰款

蘋果日報 2013/06/26 05:20


【本報訊】主攻日式放題的大喜屋,其尖沙嘴分店遭警方放蛇假扮食客,揭發餐廳為客人慶祝生日時,在魚生船上點燃煙花蠟燭,違反《危險品條例》。餐廳經理昨承認管有爆竹煙花罪,裁判官考慮涉案蠟燭純粹裝飾之用,對健康影響不大,輕判罰款2,000元。
被告為餐廳經理鍾偉光(44歲),承認於今年5月29日在尖沙嘴彌敦道74-78號文遜大廈5樓的大喜屋,管有197支煙花蠟燭,其中6支已被使用。被告昨求情指事前不知涉案蠟燭犯法,替客人慶祝生日時才使用,事發後已停用。之前以煙花蠟燭作賣點的大喜屋,食客昨表示為了食物而光顧,沒有煙花蠟燭也不會覺得可惜。
警方於今年5月中接獲投訴,遂放蛇假扮食客,發現店員將煙花蠟燭插在魚生船上,其後他們表露身份,在店內的櫃枱及廚房搜獲197支煙花蠟燭,長13厘米,內含火藥,可噴發煙花14秒。
由於煙花蠟燭屬違禁品,警方去年底曾搜查深水埗四間精品店,搜獲1,165煙花蠟燭,市值7,000元,拘捕三名店主。雖然如此,本報記者發現仍有商店偷偷出售煙花蠟燭,記者昨到大圍一間蛋糕材料店,見貨架並無煙花蠟燭,查問後店員才從貨倉取蠟燭。
其實市民買煙花蠟燭回家使用也要留意,法律界人士指出,無論售賣或使用煙花蠟燭,亦屬違法。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管有或控制違禁品,最高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KTCC23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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