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搜查被告斜孭袋的警員陳超進(譯音)早前供稱,被告被捕時「捵嚟捵去」掙扎及不合作,但現場片段顯示被告並沒反抗,警員則回應稱影片證據要有「360度大環境」才可作實。梁官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拒絕依從警方指示離開現場行為可疑,但現場影片拍不到他阻礙警員的情況,與警員證供不符。
對於被告袋內搜獲的刀具,梁官指他被截查時沒激烈反抗,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時,他亦直接表明證件在袋內;當另一名警員誤以為證件在褲袋,他再次提醒正確位置,可見他沒有迴避。此外,沒證供顯示被告與示威者有聯繫,其住所與案發地點亦相距不遠。綜合以上所述,梁官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根據辯方案情,涉案刀具本質上非攻擊性武器,而被告是旺角街坊,他當日「踢拖」前往現場,僅為了察看旺角警署外發生的事件。
案件編號:KCCC206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