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轄下的亞洲國際金融法研究院發表文章,指上市架構諮詢並不能清楚解釋為何設立兩個委員會,就能解決所指出的市場問題,「建議被推銷成市場所有問題的萬靈丹,但卻合糊得不能接受」。
改變將令證監會對上市的監管授權削弱,建議應全盤檢視市場發展中衍生的問題,並對症下藥。
港大批評建議的架構令部份現行法例形同虛設,證監會經由上市監管委員會行使的權力不會再受上訴審裁處規管,而且將原本守尾門的證監會帶上前線,此舉甚有問題。
此外,同時證監會、聯交所在新制下的權力和法定責任,都與現行的制度有出入,亦令證監會不再是獨立監管機構,與國際最佳慣例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