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中訂明,僱主只可就員工的行為、能力、資格或業務運作需要,才作出解僱。
不過大律師陸偉雄指,法例上沒有清楚定義出何謂「不合理」,法官一般會依照過往慣例,就不同個案作出裁決。
陸偉雄又指出,如果事主仍然未過試用期,由於未與僱主簽訂正式僱傭合約,成功追討的難度相當大,「僱主可以主觀話你唔適合,呢個都係試用期嘅作用」。
街工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指,不少僱主為減低訴訟風險,解僱員工時大多不提供任何原因,增加僱員在追討時的難度。
梁耀忠建議當局在現行法例框架下再訂立一些實際解僱理由,讓勞資雙方遇上爭議時,能以此作出適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