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星撰寫博客,理論上,演藝人紛紛撰寫博客,代表他們認為博客這種網上發行工具,有助於推廣他們的演藝事業。但思哲最近上網看新聞,卻見到這樣一則報道:海關正式啓動了「網絡監察系統」,24小時自動監察網上BT的侵權活動,此舉讓思哲感到莫名其妙。
思哲並非支持侵權,我也認為藝人該擁有保護自己知識產權的自由。但事實上,使用BT分享電影和音樂的網民,相比起YouTube,那只不過是極少數,因此而動用公帑,根本就不是對症下藥之法。
而且思哲認為看待和評論任何嶄新技術,較公道的做法,應該是全面地看好的方面和壞的方面。隨網絡科技發展,侵權成本越來越低,這跟許多年前,我們發明了影印機、錄音帶或CD一樣道理。
不記得誰說過,古代的音樂家本來很窮,日子很苦,後來錄音技術面世了,他們才富有起來;同時,由於入行門檻降低了,多了人能做歌手。比如思哲喜歡聽衞蘭,以往的日子,即使香港潛伏了許多跟衞蘭一樣有才華的人,基於唱片公司只有那幾家,我們就只能有一個衞蘭。現在多了YouTube、MySpace和iTunes等渠道,其餘的人都可以做歌手了。
案內人隨筆網誌:
http://wanszezit.wordpress.com/
電郵: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