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及澳門《基本法》分別寫明,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澳門政府在「天鴿」吹襲後,首次提請駐軍協助,澳門《駐軍法》第14條列明,澳門駐軍在執行救災任務時,可行使與其任務相應的澳門執法人員權力,而本港《駐軍法》則未有清楚列明,只指駐軍可「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力」。
如果發生戰爭等特定情況,中央有權主動派駐軍出動。根據港、澳《基本法》,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進入戰爭狀態,或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中央均可派駐軍執行職務。
對於有意見指澳門提請駐軍幫忙是小題大做及開壞先例,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是過慮,今次災情嚴重,屬特殊情況。
■記者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