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眼柱」「手指指」爆粗裁定普通襲擊罪成遭還柙 官指不一定要有身體接觸

蘋果日報 2018/10/05 15:32

樂年花園何國柱普通襲擊四眼柱

居於深水埗樂年花園、綽號「四眼柱」的江湖猛人何國柱,被指於業主立案法團例會中夥同他人爆粗襲擊兩名業主。何國柱與一名同行者被控普通襲擊等罪,裁判官今裁決時指,接納男事主口供,並引用案例指襲擊毋須必要有身體接觸,兩被告當時向男事主指罵進迫,事主需閃避後退,認為二人行為是蓄意令事主憂慮會受即時武力對待,裁定二人罪名成立,並將兩人還柙,以待索閱感化報告始於本月19日判刑。
一班到庭旁聽支持何國柱的街坊聞判後,在庭外大嘆為他不值,「有冇搞錯!街坊拗霎吓都話入罪,咁小事又唔畀擔保!佢老婆入咗院,聽日要做手術都唔畀擔保!」。當值律師隨後再向裁判官提出覆核保釋申請,但惟仍遭拒絕。

街坊撰求情信

控方透露,首被告何國柱(58歲)過去有6次與本案不類同案底,最後一次是1993年3月;次被告劉錦榮(42歲)則有5次不同案底。辯方求情指,兩被告並非有預謀及計劃犯案,案情亦不嚴重,要求輕判。何國柱呈上街坊的求情信,指當日保安沒有清楚交待排隊安排才引發事端,何本意是關心屋苑事務參與會議,當時為避免在場人士爭入會議室才作出語氣強烈的說話,並非有計劃行事,望能輕判。
兩被告居住的樂年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因被揭帳目混亂,擬更換律師團隊,去年6月9日例會,男女事主何國泉及陳慧玲(皆為譯音)在場外排隊等候進入。控方指期間包括兩被告在內的三名男子衝前指罵兩事主,男事主稱遭何國柱手指觸碰到鼻尖;女事主則稱被劉錦榮觸碰到肩膊及踩到左腳,兩人驗傷後均沒發現受傷,但女事主稱左腳有觸痛,男事主則出現憂慮。

事主沒親眼目睹受襲不影響證供可靠性

何國柱自辯時稱,當時有一位男業主從會議室走出來,欲換上另一女業主入場,曾任紀律部隊的男事主卻出言侮辱女方,被告才上前「手指指」指罵對方不應以粗口罵人,而男事主亦有以粗口回應。
裁判官裁決時指,現場閉路電視拍不到男事主遇襲一刻,但片段可見當時情況混亂,男事主供稱沒有親眼目睹何國柱用手指觸碰到其鼻尖並不為奇,不影響其證供的可靠性;男事主感到鼻尖遭觸碰,而何國柱距離他最近,故男事主認為「應該」是何國柱觸碰其鼻尖的說法亦中肯和合情合理。加上男事主作供時態度簡單直接,法庭信納其證言。

女事主與次被告互相推撞

裁判官又引述案例指,「襲擊」毋須一定有身體接觸,但兩被告當時不斷向男事主伸手指罵,步步進迫,男事主需不住閃避後退,令他受驚和憂慮會受到即時武力對待,已構成襲擊元素。基於兩被告共同行事,故裁定兩人普通襲擊罪成。
裁判官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女事主與次被告之間相隔兩個人,次被告不可能接觸到她,而她聲稱未嘗與次被告推撞,但片段顯示她在後來確與次被告互相推撞,法庭因而裁定劉襲擊女事主的罪名不成立。至於劉被控的另一項拒抗警員執法罪名,則因三名警員對當時各自的位置、被告的動作等描述的口供互有矛盾,被裁定不是可信可靠證人,劉因而罪脫。
【案件編號:WKCC371/18】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