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被告是案中唯一受傷的人,即使現已痊癒,其手肘「冇咗忽肉」,留有傷疤。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指,雖然被告韓卓恒(26歲,圖)因事件而受傷,惟這是他竭力逃跑所造成的結果。為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須判阻嚇性懲罰。被告表示將就定罪上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梁官裁決時指,站於被推跌警員X後方的高級督察許育芙,及另一名警長均目擊事發經過。梁官指三位警員的證供清晰合理,裁定他們誠實可靠。另一方面,梁官表明不接納被告的證供。被告自辯時稱,只因看到警方發射催淚彈並向女友位置推進,情急之下才奔向女友,卻因收步不及而撞向X。被告又解釋,相比起致電女友,他認為跑向女友會較快。梁官認為此說法不合情理,因現場混亂,地上充滿障礙物,更不解通電話有何障礙。梁官又質疑,若被告愛護女友,為何要帶她到示威現場附近用膳及泊車。
案件編號:KCCC29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