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指控唐取走中心的電腦和醫療桌自用,又利用公司支票挪用100萬元到個人戶口,雖已歸還但未有妥善解釋。此外唐經常不留在中心,甚至沒監督有潛在危險的醫療程序,外出公幹時又沒安排同事接手工作;不僅如此,唐慣常將搜尋藥物功用的工作推給護士,並叫護士對血液測試結果提供意見。
入稟狀續指,去年12月唐沒有注意病人頸椎有明顯病變,延遲了診治。公司發現,唐將醫療報告外判給他人撰寫,開公數126.7萬元。原告續指,唐承諾為公司購買醫療專業責任保險,卻沒兌現,而他沒妥善監督中心的裝修設計,導致衞生署不准中心於星期一、四、六做某些放射掃描。
案件編號:HCA2545/18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