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的破產法在1998年4月1日施行以來,申請破產案件每月迅速遞增,到了今年1月已達每月2121宗,較舊法例時期上升了18倍,其增加之速是大部分人始料不及的。受破產案急增影響最大的銀行體系已不斷呼籲政府應重新收緊新法例,但在今時今日的經濟狀況下,加上社會普遍瀰漫不滿情緒,相信政府和立法會斷不敢因銀行界抗議而改動破產法。
其實,新的破產法在現時的香港經濟環境是有其急需性的,新法例與舊法例最大的不同是除了簡化不便程序外,還把法定破產期由以往的7年改為4年。新例的確方便了有需要申請破產人士,而破產期縮短了也有助破產人士早些洗底翻身,拋下根本無法解決的債務包袱,重新振作奮鬥。
回想過去數年,經濟下滑,失業人數不斷增加,加上自97年起樓市狂跌,樓價由高位下跌了60%,很多市民終生辛勞所得的居所頓成負資產,即是說,資產價值跌了過半而借貸不變。
其間,為數不少人士更遭逢裁員減薪,本已吃力的每月供款更加變成無能為力,於是有些人便四出借貸以維持按揭供款,其中常用的是利用信用卡或短期個人財務借貸,但這類借貸利息在24厘以上,所以在超高利息壓力下,那些人很快便借貸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