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毆清路障行家獲減刑 官接納上訴人不知對方有舊患

蘋果日報 2020/12/24 15:46

清路障傷人罪

去年11月大三罷期間,有示威者在屯門鄉事會一帶堵路。中年的士司機駛經現場時,看見有同行清理路障,出言阻止不果,揮拳打向同行頭部,對方以手擋格,導致手腕舊患骨折。涉案司機被裁定傷人罪成,判囚一年,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獲減刑至9個月。法官黃崇厚今頒佈書面理由解釋,認為上訴人犯案時不知道事主有舊患,也非存心針對舊患施襲,評估上訴人出拳力度時也要避免過份推斷,故認為刑期有下調空間。
上訴人李護良(56歲)今年7月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4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襲擊陳姓的士司機。原審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判上訴人監禁一年,並拒絕讓他保釋等候上訴。上訴人上周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黃官駁回定罪上訴,但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
判詞引述上訴方就刑期上訴指,上訴人案發時只是向事主揮拳一次,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知悉事主有舊患,故此不會預期事主會因舊患而較易受傷,質疑原審裁判官忽略事主傷勢有合理可能是舊患所致。

認為上訴人揮拳後果超乎他的預期

黃官在判詞中表示,信納上訴人案發時不知道事主有舊患,亦並非存心襲擊事主舊患,判刑時也應考慮這點。黃官亦指案發現場情況不容忽視,上訴人在毫無被挑釁的情況下襲擊清理路障者,行為絕不可取,須判處具阻嚇作用刑罰。惟上訴人畢竟只是揮拳一次,其後果超乎他的預期。
黃官認為,上訴人出拳力度不輕,但由於事主傷口有舊患,在沒有專家意見的協助下,評估上訴人出拳的力度時,要提防過份推斷。黃官經考慮後,認為刑期有下調空間,故此改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
至於定罪上訴,上訴方質疑事主傷勢與襲擊行為不符,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採納事主證供。上訴方又指,事主聲言突然遭上訴人揮拳施襲,遂用右手擋格,但根據事主說法,他的受傷位置理應是尺骨,而非手腕位置的橈骨。

上訴人的行為必定可造成事主現時傷勢

黃官則指出,本案雖然沒有專家證人供詞,但並非需要精準專家意見才可判斷。事主原審作供時所述的上訴人行為,必定可以令他遭受現時的傷勢,而且傷勢只是原審裁判官考慮的證據之一,不致令人質疑事主誠信。
上訴方亦質疑,原審裁判官裁決時僅提及事主認為上訴人施襲「力度強大」,未有觸及控罪元素之一的犯罪意念,定罪不穩。黃官則指,原審裁判官的確沒有明確裁定上訴人的犯罪意念,但裁判官裁決時曾提及事主證供及爭議點,可見她充份掌握相關證據。黃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上訴人必然是有意襲擊事主,亦能預見其所為會對事主造成傷害。
【案件編號:HCMA1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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