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書記加封副廳級、廳級,在政制運作上也是未見其利、先見其害。內地地方官的級別本已令海外人士眼花撩亂,同是「市」,中央直轄市為省級(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省轄市為廳級,又有縣級市(如廣東鶴山市),如果縣委書記封為副廳級,官制更為紊亂,政令勢必更難通行。
更甚者,縣委書記作為地方黨政機構的一把手,本來就得不到應有的權力制衡及監督,因此,縣委書記買官賣官、貪污受賄、包二奶的案件層出不窮。一旦縣委書記就地升官,官階更比原本同級的縣長、縣人大主任等高出一等,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的失衡,只會令官場的腐敗惡化,豈是治縣安民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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