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擁有離岸公司不違法,那麼監管者用非法及嚴重侵犯私隱得來的資料去調查的道德水平又哪裏去了,合情合理嗎?用不義方法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最終屬admissible evidence嗎?不過,任何良好的法治制度都敵不過傳媒的審訊,很多當事人在監管當局未有任何執法程序前已蒙受reputation risk而身敗名裂了!
回到香港,香港的稅制及法律對在岸及離岸分水嶺向來是清楚的,這方面香港作為一個成熟的經濟體系與領先國家的全球性稅制及擔任國際警察的角色截然不同。
我們應為香港獨特的稅制捍衞我們自己的價值觀,不要被因盜竊、嚴重侵犯私隱的非法行為及外國好撩事鬥非的傳媒及政客的攻擊而被抹黑及凌駕。不久以前歐盟把香港錯誤歸納形容為一個逃稅天堂及後要補鑊不是記憶猶新嗎?
香港今明兩年是選舉年,各界別準候選人在這方面的政綱是不容含糊的,因為大部份選民及持份者對上述問題的感受及取向是清楚及懂的!
周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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