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判囚】爭議點係「院際調解權」 判有罪2理由曝光
台灣馬英九洩密
台灣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洩密案,今日出現大逆轉。原本獲判無罪的他,被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有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可付罰金12萬元新台幣(約3.1萬港元)代替入獄,可上訴。台媒隨後曝光了逆轉判決的理由。
據指,高院改判馬英九有罪的主要理由有兩點:第一,是「總統也是廣義公務員,應負一般性保密義務」;第二,是「本案當時並無院際爭議,所以沒有院際調解權的適用。」
馬英九此案一審是由台北地方法院年輕女法官唐玥,於去年8月底宣判。當時唐玥認為馬英九的行為該當犯罪,但依照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馬英九是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行為,因此判決無罪。
不過,判決出爐後,卻引發譁然,不少人質疑「院際調解權」能否在馬英九案中適用。大多數專業法學意見,均認為這有待商榷。綜合意見,有認為憲法畢竟為準則、方向式規定,並非法律、命令般有具體的構成要件,憲法要經過立法機關訂立更詳細的法規,才能適用。亦即如馬案直接適用憲法的狀況,實所未聞。另有意見認為,就算馬英九行使「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但馬也未踐行該條「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的規定;馬英九既未依規定行使權利,卻能依該規定阻卻違法,法律邏輯跳躍。
此外,根據大法官解釋419號理由書提及,「此乃19世紀初年1、2法國學者為維持在君主立憲體制之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所保留之少許權力所提倡之學說,此種意義之中立權或調和權與日後代議民主政治發展之實情不符,而受批評為人為設想之名詞」,足見大法官其實也不喜歡此規定。馬案一審的唐玥法官破天荒使用該規定阻卻違法,因此被戲稱為「全球首見的27歲大法官」。